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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一)

Bart 税捷
2024-08-26

合伙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一)

By Bart

 

一、划分对象差别。在我国,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那里分的是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美国,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那里分的是收入、收益、扣除、损失。

 

二、划分比例差别。在美国,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红比例,但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确认分红比例,只要不是出于避税目的。合伙人分红比例可以和损失分担比例相同,也可以不同。合伙人可以约定前几年收入都归一个合伙人,扣除都划给另一个合伙人,这样约定都没有问题,只要不涉及避税,怎么分都没问题。上述问题,在我国税法中恐怕找不到正面回答。

 

三、出资问题。合伙人以财产出资,税务处理一般规则是非应税待遇。我国税法对这一问题找不到正面规定。

 

四、分配问题。合伙人退伙,对于分得的财产,可以享受到非应税待遇。在我国,合伙人退伙与股东终止公司投资在所得税处理上基本一样,也就是说,向合伙人分配的财产,若公允价值大于内部计税基础,需要就差额征收所得税。

 

五、外部计税基础动态调整问题。在美国,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是动态调整的。合伙人划得收入、收益,外部计税基础调增,划得扣除、损失,外部计税基础相应调减。合伙人分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增加,外部计税基础相应调增,分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减少,外部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我国税法对此无规定。很多人以为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权益计税基础是一成不变的,就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一成不变一样。

 

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问题。在美国,转让合伙企业权益属于资产利得,出让合伙人计算转让所得时,公式是转让收入减去转让时点时的外部计税基础。我国税法对此没有正面规定,但有的地方规定,转让所得等于转让收入减去出让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原值。了解外部计税基础动态调整的理论后,正确的结论似乎并不难得出。

 

七、穿透问题。在美国,穿透合伙企业的,不仅仅是合伙企业收入、利得、扣除、损失、抵免,这些所得构成项目的性质也要穿透。如果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利息,利息穿透合伙企业划归给某个合伙人时,合伙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在性质上还是利息,在税法上相当于合伙人直接取得利息收入。我国税法现在仅规定了股息、利息所得在穿透时,其性质也传导过去,其他所得项目尚得不到这种待遇。在美国税法下,股息、利息、股权转让所得都属于组合投资收入,组合投资收入在划分时,有关组合投资费用也是是并划分的。我国税法目前仅规定利息、股息单独划分,有关费用却不随同划分。

 

八、亏损分回问题。在我国,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不得分回,抵减合伙人所得。在美国,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合伙人可以分回,但受到三重限制:一是分回的亏损不得超过外部计税基础,二是风险承受扣除限制,三是消极活动扣除限制。

 

九、股息扣除问题。甲公司投资于合伙企业P,合伙企业又投资于乙公司,乙公司盈利,向合伙企业作股息分配,甲公司作为合伙人,划归给它的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股息免税待遇?假设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目前,国家层面找不到正面税收规定,有的地方规定可以享受,有的地方规定不可以。我国的股息免税规定,在美国对应的税收规定是股息扣除规定,说法有别,但制度的本质并无二致。上述情况发生在美国,A公司可以享受股息扣除待遇。其道理在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划分给合伙人时,收入的性质也一并传导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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